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43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6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68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9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90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78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9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90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32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9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2144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3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9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440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3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9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40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303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9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2144元/人·月。
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倍确定为1686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倍确定为1372元/人·月。
六、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786元/人·月。
(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858元/人·月。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