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目的
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顺利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 二、重要举措 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程序、运营管理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配建要求。一是规划布局要求,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单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标准配建,并对选址、设置楼层、日照、环境安全、外观标识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设计要求,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竣工验收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材料环保,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2.明确配建程序。明确了在规划、用地、设计规范、规划许可、建设要求、竣工联合验收等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各项程序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操作规范。 3.明确移交程序。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后如何移交、如何登记、产权归属等具体问题。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由民政部门直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4.明确运营管理。明确了民政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具体负责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监管,鼓励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探索开展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4.明确监督管理。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具体办法,明确任务分工和监管要求,加强配合协调,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不按有关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事项 1.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坡道;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应尽量选择相对独立的地块或临街、临路位置,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进出;安全疏散出口应不少于2个。 2.建设单位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3.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县级民政部门。 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养老服务用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职责,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做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和发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四、关键词解释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所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