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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0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915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12-20
标题: 【问答】《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问:怎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就近在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社会救助办事窗口收到需要异地受理的低保申请,应当帮助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验通过的申请材料推送至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问: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襄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

(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单人保”?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下同)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问: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对家庭收入评估认定作出规定,从褒扬先进、鼓励劳动、兼顾特殊用途等三个方面规定了8项不计家庭收入的项目。分别是: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勤工俭学收入;

(三)规定期限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新建或新购房后结余部分除外);

(七)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其他残疾人及老年人通过打零工、种植(养殖)等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

(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问: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怎么计算?

答: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有法律文书或协议的,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金额计算。无法律文书或协议,或协议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明显偏低的,一般按家庭月人均总收入减去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后平摊到其应当赡养(扶养、抚养)的所有对象计算,其中:

(一)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及以上但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后,超出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部分,作赡养(扶养、抚养)费计算。

(二)法定义务人为重度残疾人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后,超出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作赡养(扶养、抚养)费计算。

(三)法定义务人不属于本款前两项所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超出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但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计算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当地低保标准认定;家庭财产状况超出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计算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低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认定。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正在监狱服刑、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可认定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问:对申请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医疗、教育、残疾保障、婴儿营养等必要支出。刚性支出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基本生活必需费用按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计算;

(二)医疗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因病自付医疗费用,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查询结果、家庭成员提供的医疗凭证等进行认定;

(三)教育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一般按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保障支出是指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的必要支出,按有关凭证认定;

(五)婴儿营养支出是指保障不满3周岁的家庭成员生长发育所需费用,按当地年低保标准的1.5倍计算;

(六)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核算申请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总收入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残疾保障、婴儿营养增加的刚性支出,可按以下规定予以扣减:(一)医疗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3倍据实扣减;(二)教育支出按就学地同类公办教育机构学费(保教费)标准扣减;(三)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保障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2倍据实扣减,其他残疾人保障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据实扣减;(四)婴儿营养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1.5倍据实扣减。(五)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扣减情形。